西安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吸引高层次人才来西安创业创新,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立足人才和地税工作实际,面向各类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明晰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事流程,为全市人才引进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一、在西安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补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西安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外籍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标准内的出差补贴、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各类高层次人才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中,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的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人才引进单位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各类科技人才或来西安投资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发明、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在5年内分期缴纳。
七、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八、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九、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可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的优惠政策。
十一、各类人才受聘从事研发活动,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相关劳务费用,纳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范围。
十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各类人才创办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四、各类人才创办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条件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各类人才在西安、西咸新区创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六、为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175%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十七、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对公司制或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或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十八、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内,如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以新政策为准。)